微梦编辑部 发表于 2021-3-18 17:18:36

建设法治贵阳贵安 · 巾帼在行动 | 妇联带您一起来学法 六

在第111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贵阳市妇联在3月维权宣传月以“巾帼别样‘三八’情,法治宣传暖人心”为主题,在微信平台推出“妇联带您一起来学法”法律知识专栏,还将陆续推出普法网课、在线普法直播等系列活动,通过多种形式为广大妇女答疑解惑。希望以此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和家庭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构建和谐家庭,共筑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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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孕期女职工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公司有无权利解雇孕期女职工?

答: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司没有权利解雇孕期女职工,遇到这样的情况,受害者首先要调整好心态。妇女朋友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带上劳动合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被单位辞退的证据材料等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带上相关材料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问:用人单位有没有权利在劳动合同里面限制女性生育?

答: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限制女性生育,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3.问:什么是“三期”员工?“三期”女职工的特权?
答: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个特殊时期。
“三期”女职工的特权: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女职工产假期满,如因身体原因仍然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超过产假的额外假期可按照病假处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
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期说法嘉宾: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莲莲

来源:公众号“贵阳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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