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11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贵阳市妇联在3月维权宣传月以“巾帼别样‘三八’情,法治宣传暖人心”为主题,在微信平台推出“妇联带您一起来学法”法律知识专栏,还将陆续推出普法网课、在线普法直播等系列活动,通过多种形式为广大妇女答疑解惑。希望以此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和家庭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构建和谐家庭,共筑美好家园。
一、问:哪些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除外; 5.其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原来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乃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今后还将出现一些新的财产类型。上述四项只是列举了现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难以列举齐全,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问:哪些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时候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问:婚前的彩礼在离婚后需要返还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属于以下情形,应当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所接受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四、问:夫妻离婚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项同样属于概括性规定,原因同上。 损害赔偿的数额是法院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过错方的具体侵权情节、过错方经济负担能力、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酌情考虑,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本期说法嘉宾: 贵州简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海燕
来源:公众号“贵阳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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