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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贵阳贵安 · 巾帼在行动 | 妇联带您一起来学法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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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1-3-31 15:39:28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第111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贵阳市妇联在3月维权宣传月以“巾帼别样‘三八’情,法治宣传暖人心”为主题,在微信平台推出“妇联带您一起来学法”法律知识专栏,通过多种形式为广大妇女答疑解惑。希望以此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和家庭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构建和谐家庭,共筑美好家园。

案例

2014年8月,杨女士与成某相识,二人均是再婚,婚后生育一女。期间杨女士与成某购买车辆,并贷款在成某老家修建房屋,为家庭付出了全部的心血。杨女士在贷款还清、成某升任领导职务,以为从此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时候,成某在工作中结识了第三者,夜半三更回家,对家庭不管不问,杨女士为此在成某与第三者租住的场所围堵,发生冲突,导致与成某的感情彻底破裂。


杨女士委托律师准备起诉离婚,成某也多次电话与杨女士协商离婚,协商内容为杨女士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车辆归杨女士所有,承诺可写下补偿杨女士16万元的欠条,杨女士就离婚协议内容征求律师意见,律师告知没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就毫无意义,签订协议,可以先拿到欠条,杨女士签订离婚协议后,成某要求马上带走孩子,补偿款以后再给,杨女士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起诉至法院。开庭前律师没有与杨女士任何沟通,临近开庭前律师告知不能前往,已委托同所其他律师代为开庭,庭前没有调解成功,庭审过程中,法官表明对离婚协议以及欠条的效力要同时认定,不能单独认定其中一份的效力,另外成某不同意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杨女士没有证据证实夫妻债务的存在,法官要求杨女士补充证据,庭审中止。杨女士在婚姻家庭中本是受害者,然而一波三折,维权未能如愿。杨女士经朋友介绍向我咨询,提出欠条是基于离婚协议作出,如离婚协议不是杨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建议撤诉。杨女士与之前委托的律师解除合同后申请撤诉。


撤诉不久,成某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分割杨女士的个人财产,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只字不提,杨女士为了争取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委托我代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经与杨女士充分沟通后,建议依法准备成某存在过错、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并前往杨女士住所地调取了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庭前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对成某不利的证据,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区分个人财产以及分割共同财产、支付精神抚慰金。庭前调解,成某面对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后,当即提出撤诉。


撤诉后成某仍与第三者同居未回归家庭且对孩子不管不问,5个月后,杨女士咨询成某是否会再次提起诉讼。我建议准备好再次起诉的证据材料,以免成某起诉时处于被动状态,并与杨女士一同前往财产所在地,用两天的时间查询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的自建房等相关信息。


8个月后,成某再次提起诉讼,杨女士提出了与成某第一次起诉相同的要求,并提供了更加详实充分的证据材料。庭前调解时,成某同意杨女士抚养孩子,车辆当场交付杨女士所有,补偿杨女士20万元,当庭达成调解。


至此,通过法律武器,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 杨女士对法律充满了敬仰。


下面,就关于妇女群众关心的几个问题,作以下解答:

一、问: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权利?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二、问:妇女能否参与管理国家及社会事务?



答: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三、问:妇女是否享有选举权?


答:享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四、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能否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答: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五、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否应该送适龄女性儿童入学?



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六、问:用人单位能否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答: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问:能否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



答: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八、问:对于溺、弃、残害女婴及拐卖、绑架妇女等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问:离婚时,妇女在分割婚姻家庭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有哪些权益?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本期说法嘉宾:

贵阳市律师协会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贵阳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贵阳市首届优秀女律师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齐江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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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贵阳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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