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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姐姐》法律解读:24岁姐姐有义务扶养6岁幼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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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1-4-9 15:59:12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有没有关注《我的姐姐》这部电影呢?影片讲述了一个家庭中父母车祸双亡留下备考研究生的姐姐安然以及上幼儿园的弟弟安子恒的故事在24岁姐姐的人生目标前6岁弟弟的扶养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疏于联系的父母突如其来的车祸素未谋面的弟弟一场变故将原生家庭的问题悉数带回到安然面前父母去世后姐姐对于弟弟是否具有扶养义务?电影结尾处“再也不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的姐姐》中涉及的这些法律问题正义君来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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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有扶养弟弟的义务吗?

电影《我的姐姐》中,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姐姐安然不得不站在了人生的分叉路口:一边是自己的梦想和人生目标,另一边是舆论压力和社会伦理。姑姑将“你是姐姐”“长姐如母”挂在嘴边,似乎所有人都认为,扶养6岁弟弟的责任应落在安然的肩上。从法律角度来讲,父母去世后,已经成年的兄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妹是否有养育的义务?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吴世柱律师。吴律师表示,影片中的姐姐对弟弟具有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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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吴世柱律师表示,剧本回到现实、现实回归法律,是理性抉择的依据。于理,已经成年的姐姐安然可以成为弟弟的监护人,对弟弟具有扶养义务。那么于情呢?面对自己“离开这里”的人生目标,她还有别的选择吗?


姐姐可以送养弟弟吗?


“姐姐,你是不是真的很想去北京?”因为害怕打雷而和姐姐挤在一起睡的弟弟问道。影片中,姐姐安然执意将弟弟送养的举动引起不小的讨论,一些网友认为她太过于冷酷无情,并提出作为监护人的姐姐是否有权将弟弟送养的疑问。对此,吴世柱律师表示,父母去世之后,安然成为安子恒的监护人,可以将弟弟送养给有条件的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是父母因车祸去世,但还有姐姐的安子恒,可以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孤儿”吗?吴律师表示,民法典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收养。所以,孤儿是以丧失父母为条件。影片中,安子恒的父母因车祸丧生,所以安子恒可以被定义为孤儿,而此时姐姐成为了安子恒的监护人,是可以送养弟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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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出身在一个极度重男轻女,甚至需要通过假装残疾来获得二胎资格的家庭中。影片中,弟弟在知道姐姐想去读书的愿望后,偷偷用幼儿园保安室的电话联系了收养家庭,表示愿意被对方收养,这对姐弟的彼此成全令人感动。那么在民法典中,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作为收养人又需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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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关于房子,弟弟有继承权吗?影片中,父母将一套房子登记在姐姐安然名下,而这也成为了日后亲戚威胁她的筹码。在巨大的悲痛面前,安然被告知:最好将房子都过户到弟弟名下,弟弟才是“根”。而在为弟弟找到收养家庭后,姐姐也将一半的房款留给了弟弟。那么,问题来了:房产证上写着姐姐的名字。对于该房屋,弟弟是否具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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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问题,吴世柱律师表示,弟弟安子恒没有继承权。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影片中姐弟二人的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只能适用法定继承。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房屋已经属于安然,不属于他们父母的遗产,因此从物权登记效力上,弟弟没有继承权。但安然在事实上是将该房款的一半留给了弟弟,剧中如此处理也彰显了人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再也不见”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法律效力吗?电影的结局是开放式的。面对收养家庭“再也不见弟弟”的协议要求,姐姐无法狠心签下字,带着弟弟逃离了“新家”,肆意奔跑在阳光下……随着电影热度的不断攀升,观众对于这样的开放式结局的讨论也愈发热烈。手足之情,血浓于水。电影中,使安然无法落笔的“再也不见”协议书,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吴世柱律师表示,假设安然将弟弟送养成立,“再也不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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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吴世柱律师表示,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吴律师认为,安然、安子恒姐弟之间,即使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法律上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在道德伦理上,亲情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失。所以,在电影《我的姐姐》的结尾,收养家庭要求姐姐安然签署的“再也不见弟弟”协议,遏止了亲姐弟的见面权。在法律上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从一个善良人的视角出发,该协议违背了善良风俗这一基本原则,因此该约定无效。



来源: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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