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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作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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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1-10-8 19:05:04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贵州省作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贵州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尊重文学艺术规律,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最广泛地团结和组织贵州各民族作家进行创造性劳动,繁荣和发展贵州省的文学事业,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 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切实保持和增强作家群体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责,引导广大作家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组织作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提高文学队伍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文学作品质量提升工程,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为努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作出文学贡献。

第四条  本会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促进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积极发现和培养我省各民族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文学人才的成长,对优秀的成果和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本会组织文学评奖活动,积极参与全国性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会尊重各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特别重视少数民族作家的发现和培养;为少数民族文学创作活动提供优厚条件;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各民族间的文学交流。

第七条  本会加强同我省一切新老作家的联系和团结,不断扩大和密切党同党内外文学工作者的广泛联盟。

第八条  本会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广泛联系省内各合法的、志在发展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文学社团,并与热心支持文学事业的社会各界发展横向联系,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九条 本会积极推进和加强与中国作家协会,与各省、市、自治区作家协会及作家的交流、联谊,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并争取参加有关国际文学活动。

第十条 本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著作权、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出版过相当数量的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翻译作品者,以及有一定成就的文学编辑、文学教学、文学组织工作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省内各行业(企业)作协(文协)推荐,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居住在贵州的中国作家协会个人会员,同时为本会个人会员。已调入贵州工作者,可将其会员关系转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贵州省各地、州、市作协为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本会个人会员的省内各行业(企业)作协(文协),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由本会主席团会议确认后终止其会籍。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向本会及时报告代为联系的本会个人会员的重要信息。并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会员有权利要求本会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有严重违法、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贵州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行使的职责: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贵州省作家协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贵州省作家协会章程;四、选举产生贵州省作家协会理事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居住本地或本系统所属的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三、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和增补;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在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行使其权力。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下设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一人。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执行主席团决议,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每个团体会员各推荐当然理事一人共同组成理事会。其中团体会员理事为替补制。团体会员理事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员由团体会员单位协商主席团审议通过。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为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家协会在文学工作方针和业务上的指导。本会为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举办作家的福利事业,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本会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履行其职权。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经贵州省作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来源:贵州作家协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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