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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有爱绽芳华 巾帼普法暖万家”(一)齐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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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2-3-5 16:33:29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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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112个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贵阳市妇联以“‘三八’有爱绽芳华 巾帼普法暖万家”为主题,推出系列普法宣传活动。其中,在微信平台开设“妇联暖心小课堂”专栏,邀请贵阳市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窗口的律师、心理咨询师专家团队,围绕恋爱、婚姻、亲子、未成年人等话题,为大家带来以案普法、心理调适等文章。希望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和家庭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构建和谐家庭,共筑美好家园。
    签订婚内协议 要有“四个注意”
    婚姻家庭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相互抚养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相互继承权等。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财产性权益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夫或妻一方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约定,如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约定,则该约定无效。
    对于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夫妻双方协商签订婚内协议时,应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协议无效,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项:
    1、协议应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作出书面约定,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协议内容不能限制夫或妻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对离婚自由权、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等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权利作出限制性约定。
    3、协议约定夫或妻一方存在过错的违约金以及赔偿金额不能明显过高,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性权益的约定应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通常情况下“净身出户”等约定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4、一般情况下,婚内协议在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2.《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3.《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的规定。”
    5.《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6.《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内容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齐江宁@1x.jpg
    嘉宾简介:齐江宁
    贵阳市妇联妇女儿童维权服务接待窗口律师
    上海市建纬(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贵阳市律师协会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贵阳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来源:微梦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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