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12个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贵阳市妇联以“‘三八’有爱绽芳华 巾帼普法暖万家”为主题,推出系列普法宣传活动。其中,在微信平台开设“妇联暖心小课堂”专栏,邀请贵阳市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窗口的律师、心理咨询师专家团队,围绕恋爱、婚姻、亲子、未成年人等话题,为大家带来以案普法、心理调适等文章。希望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和家庭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构建和谐家庭,共筑美好家园。
答:青春损失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自己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青春损失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问:怎样才能让青春损失费在分手协议/离婚协议中得到支持?
答:要让分手协议/离婚协议中的青春损失费得到法律的支持,在协议中不能出现“青春损失费”的表述,最好表述为由于何种原因(比如一方有暴力行为、一方不负责任导致另一方身体受到损害等行为)使一方受到伤害,另一方对一方的补偿。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之规定,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问: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或现金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答: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为增进感情,在节假日、生日或各种纪念日等特定时间,赠送对方一些特殊寓意的财物表达爱意。这种给付在双方感情破裂后是否需要返还,要考虑赠送一方是否自愿以及给付财物的目的和性质。
如果给付财物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自愿给付,单纯是为博取对方欢心,或是有特殊意义的金额,该给付一般会被认为是赠与,或是作为感情的投资,不支持退还。如果赠送一方转款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给付,转款金额较大或给付的财物比较贵重,赠送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之规定,附结婚为条件的约定失效后要求返还。如果根据转账时前后聊天记录,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转款是借予一方的,该转款可以认定是借款,应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