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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怼|刑事拘留不是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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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0-6-11 10:39:4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伏法 fúfă

2020年6月10日《常熟日报》第3版刊登报道《钥匙常年放门口家被盗》。文中写道:“市公安局服装城派出所民警仅凭一张‘送煤气’的小卡片就让一名零口供的盗窃惯犯伏法。日前,这名盗窃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这段文字中的“伏法”一词使用有误。

“伏法”指的是犯人被执行死刑。“伏法”的行为主体是被判处死刑的人,其行为结果是其生命被依法终结。文中“伏法”的行为主体是“盗窃惯犯”,但后面说他受到的是“刑事拘留”的处理,并未被判处死刑,说明“伏法”的使用是不合事实的。

可以把“伏法”改为“原形毕露”之类的话语。“原形毕露”的意思是被掩盖着的本来面目完全暴露,用在这里表示“盗窃惯犯”尽管“零口供”,但仍然被“市公安局服装城派出所民警”查出了真相,还是比较准确的。

作者简介:

周俊生,江苏常熟人,已退休,主要从事财经评论和文化评论写作,是多家报刊和网站、APP等新媒体的特约评论员、专栏作者,出版有多部财经类著作。语言研究是其业余爱好,是国内第一本汉语新词词典《汉语新词新义词典》的主要撰稿人之一(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已出版《词语使用评改800例》(汉语大词典出版社出版)和《常用词语误用评改词典》(上海大学出版社出版)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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